网页2024年3月3日 · 民法典第541条条文解读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对债务人行为的限制,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足以改变既存秩序,也会对交易安全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
网页《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网页本条规定沿用了原《合同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网页2021年11月8日 ·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网页# 条文 (防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防御〉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主旨 # 理解
网页解答:《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网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
网页2024年2月4日 · 第541条【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网页民法第541條規定: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网页2019年2月20日 · 民法第541條 交付金錢物品孳息及移轉權利之義務 1.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2.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