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认为,消费者持充值卡、兑换券消费时,属于持单用途预付卡,根据商务部相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因此,商家无权规定充值卡、兑换券“过期作废”或“过期不予退换”,否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